当总部位于佛罗里达州的Chetu在荷兰聘请了一名电话推销员时,该公司要求该员工打开他的网络摄像头。在一个包括屏幕共享和流式传输他的网络摄像头的程序中,该员工对“每天 9 小时”被监控感到不满意。根据公开法庭文件(荷兰语),当他拒绝时,他被解雇了,因为公司称其“拒绝工作”和“不服从”。然而,荷兰法院不同意,并裁定“保持网络摄像头打开的指示与对工人隐私的尊重相冲突”。在其判决中,法院甚至认为要求网络摄像头监控是侵犯人权的行为。
“每天被摄像机监控 9 个小时让我感到不舒服。这是对我隐私的侵犯,让我感到非常不舒服。这就是我的相机没有打开的原因,”法庭文件引用了匿名员工与 Chetu 的通信。该员工表示公司已经在监控他,“你已经可以监控我笔记本电脑上的所有活动,我正在共享我的屏幕。”
根据法庭文件,该公司对该信息的回应是解雇该员工。这可能适用于像切图的家乡佛罗里达这样的随意州,但事实证明,劳动法在世界其他地区的运作方式略有不同。该员工以不公平解雇为由将 Chetu 告上法庭,法院裁定对他有利,其中包括支付该员工的诉讼费用、拖欠工资、罚款 50,000 美元,并下令取消该员工的竞业禁止条款。法院裁定,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、未使用的假期以及其他一些费用。
“每天通过摄像头跟踪 8 小时是不成比例的,并且在荷兰是不允许的,”法院在其判决中发现,并进一步指出这种监控违反了员工的人权,并引用了《保护人权公约》。人权和基本自由; “(……)对员工在工作场所进行的视频监控,无论是否隐蔽,都必须被视为对员工私生活的相当大的侵犯(……),因此[法院]认为它构成了意义上的干涉第 8 条[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]。”
反过来,切图显然没有出现在法庭案件中。
通过荷兰时报。